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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商标审查你知道到底审查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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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之后,商标通过形式审查,还需要通过实质审查才能进入初审公告期。所以,实质审查是申请注册商标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实质审查到底要审查哪些内容呢?今天,资质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主要审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 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商标必须满足《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具备上述要素或要素组合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麦当劳商标由图形、字母、颜色构成

  二、 审查商标的显著性、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商标,如果想通过审核,就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哪些标志不具有显著性呢?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或十二条规定的商标都是不具备显著性性的商标,无法注册为商标。

  (2)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问题来了:到底不能和他人的哪些在先权利冲突呢?往下看↓↓↓

  ①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

  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②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

  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

  ③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

  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④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

  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⑤商标不得损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将公民的姓名或肖像注册为商标均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需征得本人同意才行。商标局在实质审查阶段会审核商标名称、图形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是无法注册为商标的。

  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也是妥妥无法成功注册为商标的。

  四、审查商标是否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上述的情况,属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是无法注册成为商标的。

  五、审查地理标志是否会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商标局会审查该商品是否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如果存在误导公众的行为,商标是无法成功注册的。

  大家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仔细把上面的内容研究一下,确定自己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上面所述的情况后再注册。

  上述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商标审查你知道到底审查什么吗?”相关资讯,如有相关疑问直接拨打→←获得一对一服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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